现将《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传上,若有意见,请于4月13日前反馈至台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0576-88595022。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优化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信、依法经营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企业。
(二)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申报企业能积极参加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及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第四条 申报标准
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台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等涉农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对涉农收入(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占比不作要求。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300户以上。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蔬菜、粮油、果品、水产类等专业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4.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体验式捕捞、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带动农户数300户或基地面积200亩以上。
5.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农机制造等涉农服务的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3000亩以上(不含农机制造)。
(四)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70%以上。
(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竞争能力。市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等级要求。
第五条 申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规模条件适用以下标准。
(一)北三县、黄岩西部山区所辖企业涉及数据按照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额的70%计算。
(二)对主要从事种植业,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但不低于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额的70%计算。
(三)当年新引进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实质性运行的招引落地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不作具体指标要求。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盖章);
(四)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企业的带动能力和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渔业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六)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抽查)、综合评审等,提出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对已上市或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对新认定或近一轮监测合格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无需再报送材料,直接通过监测。
第十条 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实施。
第十一条 被监测的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须填报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企业承诺书,并提交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等。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签署初审意见,出具推荐函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复核,提出监测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经监测合格的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1次监测不合格的,给予“警告”,暂保留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作为下一次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连续2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资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的,可视同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复印件,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停业或破产,被兼并或整体外迁的;
(三)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五)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拒绝参加监测的,或不及时上报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