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方案》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规定,要普遍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为此,我局起草《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原则
(一)对《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归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管辖的相关行政处罚规定了裁量标准;
(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处罚档次和裁量幅度等予以明确;
(三)按照《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在《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加入“首违不罚”内容和情形。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具体内容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有两个处罚条款,分别为对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情况的行政处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和对犬只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情况的行政处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入“首违不罚”内容。根据两个罚则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客观危害以及主观恶性,划分三个处罚档次,做到过罚相当,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