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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9-22 16:34  点击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对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情况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免疫牌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首违不罚。

该处罚事项为《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

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的。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对未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情况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犬只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首违不罚

该处罚事项为《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

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抄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台州市司法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