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处罚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对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情况的行政处罚 |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免疫牌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 首违不罚。 | 该处罚事项为《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 |
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对未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情况的行政处罚 |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犬只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 首违不罚 | 该处罚事项为《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 |
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抄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台州市司法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