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玉环市XX农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5日,玉环市农业林业局在对玉环市XX农场日常巡查的时候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农产品生产记录,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8年8月7日,在对该单位复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农产品生产记录仍旧不完整,自2018年6月份以后的记录全部空白,实际上当事人继续进行田间活动,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对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视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一下罚款”的规定,农业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二:仙居县XX养殖场(马某)使用产蛋期禁用兽药案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6年在仙居县横溪镇XX村租用4亩地办了仙居县XX养殖场,主营蛋鸭养殖、销售。马某为了治疗蛋鸭生病通过微信购买了氟苯尼考,但其在购买兽药时未向对方索取票据、合格证以及确定对方资质证明。马某将所购买的氟苯尼考拌到饲料里给产蛋期中生病的鸭子喂食,并将喂了氟苯尼考后所收获的鸭蛋出售到了多家超市。
2018年10月,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的来源于仙居县XX养殖场的鸭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有氟苯尼考兽药残留。2018年11月,仙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对养殖场内的鸭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有氟苯尼考兽药残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公告中氟苯尼考在产蛋禽中禁用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法律视点:
仙居县XX养殖场(马某)在鸭子处于产蛋期使用了产蛋禁用的兽药氟苯尼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为了整肃农资市场秩序,规范家禽养殖行业,从市场源头杜绝对农产品的危害,仙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三:玉环XX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6日,台州市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开展执法行动,在玉环XX农资经营部发现标称为上海青(生产厂家:上海汇阳种苗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D沪(浦)农种经许字(2016)第0003号,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01月)标签上保质期为3年;发现标称为白沙南畔洲萝卜(生产厂家:丰城市航城种业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丰)农种生许字(2012)第0031号,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09月)标签上保质期为2年。调查发现,玉环XX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规定。
法律视点:
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检查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的规定,该批次上海青标签标明保质期3年,该批次萝卜标签标明保质期2年,两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