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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专刊(十七)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1-08-30 17:18   点击数:

XX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天台县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货架上发现“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该肥料标签标注信息如下,商标:好收成,商品名:氨基酸叶面肥,通用名: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生产商:北京精耕天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0605,规格:20克/包,登记证号:农肥(2015)准字4168号,登记作物:小白菜、小麦。经初步调查,“农肥(2015)准字4168号”登记证批准的适用作物为小白菜、小麦。但该肥料包装标签正面印有西兰花、四季豆、甘蓝、青红椒等作物的彩色图案,明显误导消费者。因此,上述肥料产品涉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共发现“含氨基酸水溶肥料”400包,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1份。2021年3月30日,天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调查,并向当事人调取了相关证据,对相关书证进行了复印及其他证据进行了收集,进一步核实了情况。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天台县XX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从江苏XX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肥料20盒计1000包,并在其公司内销售。至检查发现时当事人已销售“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肥料600包,销售价格0.9元/包,共计违法所得540元整。当事人目前尚剩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肥料400包,已销售和未销售肥料合计货值金额为900元整。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并处罚款计人民币1080元整。

(二)法律视点:

当事人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XX属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在产品销售出去后农业部门未接到有关产品质量投诉。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初次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应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案件小贴士:

肥料标签是向肥料购买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肥料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有直接指引作用。肥料产品标签随意扩大适宜作物范围,使用后就可能造成农业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肥料在申请登记前须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在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后,才许可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宜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