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重要事项公开如下: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部门).PDF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
台州市屠宰管理所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
台州市农业生态保护与质量安全中心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
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
台州市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
台州市乡村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
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
台州市畜牧兽医所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
台州市农机管理总站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单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