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开具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告知书

信息来源: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6-01-29 11:05  点击数:

全市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

大家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有关要求,为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开具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事宜告知如下,请大家知晓并遵照实施。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定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二、开具范围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三、开具主体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认定标准见附件1);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鼓励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具。

四、开具和收取保存要求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保存期限下同)。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2.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

3.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4.鼓励支持其他主体和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5.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开具方式

1.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

2.鼓励优先使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即通过“浙农优品”开具“浙农码”合格证。鼓励支持预制式“浙农码”合格证开具。

3.在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2)。

六、承诺内容

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内容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具体样式见附件3)。

七、法律责任

出现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而未开具、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开具、开具不全不实不规范、未按规定收取保存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相关行为还将被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民朋友们,主动开具、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既是法定责任,也是对消费者的安心承诺。让我们积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附件:1.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认定标准.doc

附件:2.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联系方式.doc

附件:3.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doc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9日